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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 第41條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41條
事業廢 (污) 水欲排入灌溉渠道者,於未取得管理機關 (構) 或所有人同 意前,其廢 (污) 水不得排入該灌溉渠道,並應依相關規定,採取排放以 外之水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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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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