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 第10條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10條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每月撫卹金領受權: 一、死亡、再婚、出繼或任有公職。 二、未成年之子女、孫子女或弟妹已成年,或仍在學之子女、孫子女不在學。 三、因身心障礙而不能謀生之已成年子女、孫子女能自謀生活或已結婚。 前項應終止每月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如有延不申報,致有冒領或溢領每月撫卹金情事時,由保證人負責追償。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