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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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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11條
終止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或依序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取具證明,檢同每月撫卹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報請撫卹金支給機構換發或予以註銷: 一、死亡、再婚、出繼或任有公職或不在學者,取具足資證明之證件,或現住地警察或地方自治機關證明文件。 二、宣告死亡者,取具司法機關證明文件。 三、原因身心障礙而不能謀生現能自謀生活者,取具現住地警察或地方自治機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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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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