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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21條

本規則第二條所稱之因公死亡,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死亡。 二、因出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三、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 四、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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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