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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6條

撫卹金之支給,依左列之規定: 一、一次撫卹金於呈准之日支給之。 二、每月撫卹金自死亡之次月起,按月支給,最多以滿二十年為限。 前項撫卹金,由最後服務或支給退休金之機構,分別一次或按月支給,該機構不存在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支給,其上級機構亦不存在時,由主管機關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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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