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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2條

交通事業人員在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遺族一次撫卹金及每月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者。 二、因公傷病以致死亡者。 三、服務十年以上因傷病以致死亡者。 前項人員得另給殮葬補助費,其數額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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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