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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16條

請領撫卹金之權利,自撫卹事故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合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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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