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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12條

死亡者遺族居住遠方或不及趕到棺殮時,由本機構就應給撫卹各費,酌核棺殮所需費用,指定人員代為棺殮,其應領撫卹各費,俟其合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到達時,按照規定手續給領,並扣除代為棺殮所需之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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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