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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航空站權利金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經分配於民航服務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八)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收入。 (九)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配收入。 (十)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一)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二)其他有關收入。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於國道公路向車輛徵收之通行費收入。 (三)經分配於國道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 (四)服務性設施有關之收入。 (五)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三、鐵道發展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土地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三)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四)高速鐵路回饋金收入及租金收入。 (五)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收入。 (六)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平穩機制專戶之撥款。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受贈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四、觀光發展基金: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分配於觀光發展用之機場服務費收入。 (三)本部觀光局管有土地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四)國家風景特定區之門票、停車清潔維護費、賣店租金等相關收入。 (五)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 (一)政府撥入臺鐵局經管資產之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二)後續年度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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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