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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納入本基金辦理之交通建設計畫,應以由政府投資興建並符合下列二款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具特定財源者。 二、自償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自償部分之投資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自償部分之投資金額,係指建設總經費乘以自償比例之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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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