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2條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刪除)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國道…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自償性交通建設計畫,係指計畫於完成後,可於營運期向使用者收取相當代價,或有其他相關…
第5條
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本部民用航空局。二、…
第6條
納入本基金辦理之交通建設計畫,應以由政府投資興建並符合下列二款條件之一者為限:一、具特定財源…
第7條
自償性交通建設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因配合政府政策需要、發生社會經濟之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第8條
自償性交通建設計畫之財務計畫所列建設總經費,屬自償比例部分,由本基金編列預算籌措財源支應,包…
第9條
本基金項下具自償性之基金管理機關應自自償性交通建設開始營運之日起,依核定之費率收取費用,作為…
第10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
第11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一)場站及助航設施建設、改良支出。(二)航空器及其…
第12條
(刪除)
第13條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三…
第14條
本基金之相關業務,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必要時得聘用、約僱若干人辦理之。
第15條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或與本部航港建設基金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調撥;其作業程序,…
第16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7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7-1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18條
(刪除)
第19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2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21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2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
← 第1條
看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