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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自償性交通建設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因配合政府政策需要、發生社會經濟之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基金執行之因素,致其財務計畫所載成本及營運收入改變,有變動自償比例之虞時,本部得修正其財務計畫,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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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