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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本部民用航空局。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本部高速公路局。 三、鐵道發展基金:本部鐵道局。 四、觀光發展基金:本部觀光局。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本部鐵道局。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並使具自償性交通建設達成財務計畫設定之自償比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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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