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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一)場站及助航設施建設、改良支出。 (二)航空器及其裝備購置支出。 (三)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支出。 (四)場站作業維持支出。 (五)助航及安全作業支出。 (六)民航事業之宣導、推廣、訓練及研究發展支出。 (七)航空噪音補償金及回饋金支出。 (八)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助支出。 (九)對與民航發展有關機構或團體之捐助支出。 (十)航空公司經營離島航線之獎助支出。 (十一)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一)具自償性國道公路之建設及其設施之擴充、改良支出。 (二)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三)國道公路維護管理支出。 (四)本基金融資之利息及手續費支出。 (五)國道公路業務之宣導、推廣、訓練及研究發展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三、鐵道發展基金: (一)鐵道產業規劃及國際交流相關支出。 (二)整體鐵道路網之相關規劃作業支出。 (三)鐵道營運監理相關支出。 (四)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五)土地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支出。 (六)高速鐵路沿線之租金及相關支出。 (七)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所需資金及相關支出。 (八)其他高速鐵路財改方案平穩機制之相關支出。 (九)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本基金融資之利息及手續費支出。 (十一)其他有利鐵道發展支出。 四、觀光發展基金: (一)國家風景特定區之興建、整建、規劃、維護及維持等觀光設施支出。 (二)國際及國內觀光配套設計、宣導、推廣、行銷、研究發展等支出。 (三)補助地方政府及觀光遊憩相關單位興建、整建、規劃、維護、維持等觀光設施支出。 (四)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等開發成本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 (一)政府撥入臺鐵局經管資產之開發經營管理相關支出。 (二)為償還臺鐵局短期債務所舉借債務之利息及手續費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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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