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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之相關業務,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必要時得聘用、約僱若干人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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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