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自償性交通建設計畫,係指計畫於完成後,可於營運期向使用者收取相當代價,或有其他相關收入,以供償付其原投入成本之交通建設計畫;所稱自償比例,係以計畫評估年期(含工程興建年期及營運評估年期)分年淨收入折算為完工日之現值和為分子,建設期間分年工程經費折算為完工日之終值和為分母,計算所得之比率。 前項所稱計畫評估年期,包括工程興建年期及營運評估年期;所稱淨收入,係指營運收入及其他相關收入扣除營運支出後之金額。 自償性交通建設計畫及其財務計畫,由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