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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貸款購置住宅每人以一次為限,請准購置後遇有晉升資位等情事時,不得要求改配或調整貸款金額或要求另配與租用宿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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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