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 第15條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15條

輔助購置之住宅,應辦投保火險手續至借款清償時為止,受益人應為其服務機構,保險費用由借款人負擔,並在其薪津項下按期扣繳。如有火險發生,其賠償保險金額應先抵充未償借款本息,餘款發還借款人。但借款人仍享有另行申購住宅之權利。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