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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6條

集體興建住宅所需土地,應盡量配合新社區發展計畫作有效之開發利用,或利用各事業機構原有眷舍基地改建。但以興建公寓式樓房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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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