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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17條

購置之住宅,應繳納之稅捐、水電、修繕、管理、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統由購置人自行負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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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