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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18條

經輔助購置住宅人員,應於取得全部借款後兩個月內遷出原租或原配之宿舍,如係集體興建或自建者,應於房屋建竣接妥水電之日起一個月內遷出原租或原配之宿舍。但自建房屋最遲應於取得全部借款之日起一年內建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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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