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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輔助購置住宅貸款分二十年按月平均償還本息,其利息由借款人負擔年息三厘,餘由各事業機構編列預算補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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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