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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 第11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第11條
供應室職掌如下: 一、飛航服務設備及其所需器材之申請、提運、儲存、供應及採購事項。 二、第三至五類財產帳務管理事項。 三、軍方支援設備、器材之申請、提領、撥發及轉運事項。 四、庫儲器材之計值調整、清點作業事項。 五、呆廢設備、器材之處理事項。 六、第三至五類財產、器材盤點之查核事項。 七、航電維護單位器材供應作業輔導事項。 八、車輛以外之技術用油油料消耗之統計事項。 九、庫儲安全措施之規劃及改進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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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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