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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第3條

本總臺設臺北飛航情報中心、臺北區域管制中心、臺北航空通信中心、臺北航空氣象中心、資訊管理中心、飛航業務室、航電技術室、供應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並得設各近場管制塔臺、裝修區臺及其所屬各作業臺。各中心、室、塔臺、區臺掌理事項,依照本總臺組織條例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並得分課、臺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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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