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 第12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第12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公文收發、分文、繕校、稽催、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一般財產物品之購置、調配供應、保管登記及處理事項。 三、本總臺各項經費、各項專款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登記與核對事項。 四、現金出納與員工薪餉之領發事項。 五、辦公室、員工宿舍之管理、調配及環境清潔衛生事項。 六、第一、二類財產之管理營繕及維護事項。 七、車輛管理、調派及修護事項。 八、一般水電、消防設備之管理及修護事項。 九、勞工管理、訓練、考核、勞保及健保事項。 十、員工住宅輔購(建)辦理事項。 十一、員工膳勤業務之督辦事項。 十二、管考及公共關係事項。 十三、防護團業務處理事項。 十四、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勞工緩召案件之辦理事項。 十五、文書資訊管理之執行事項。 十六、不屬其他各單位事項。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