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 第6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第6條

臺北航空通信中心職掌如下: 一、飛航動態、航管及航空氣象資料之傳遞事項。 二、飛航公告之傳遞事項。 三、航空公司之機航運務及業務電報之傳遞事項。 四、國內外軍民航空通訊業務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通訊時效之稽核及電報傳遞收費事項。 六、飛航動態之核對及飛航服務收費事項。 七、所屬作業單位及人員之業務督導考核及在職訓練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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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