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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廠辦事細則 第10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概)算之審核彙編,執行預算分配鍵入。 二、各項經費之控制,收支憑証之審核,記帳憑証之編製。 三、各項經費之會簽,採購案件書面審核監辦。 四、每月財務報表之產出,年度結、決算轉帳、核造及編製。 五、內部往來核對、轉列及編製差異解釋表。 六、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提供及分析彙報事項。 七、年終權責發生費用之保留款轉列。 八、每月庫存現金及備用金之核對,並不定期查核出納會計事務。 九、公文處理,會計憑証、表報之整理、裝訂、收存。 十、路局權責區分交辦事項,本廠小額採購招標稽核及契約審核。 十一、財產購置核銷、登錄、折舊攤提,財產增、減核轉及報廢材料之查核銷帳。 十二、自購料與去年同期比較表,供單位分析改進。 十三、審計機關查核資料提供,分析處理及協調事項。 十四、人工旬報表彙整及自購料整理鍵製。 十五、修車費用平均工資、間接費計算,各項修造工作成本分析,各機檢段配件用料核算,簽認單填製寄發。 十六、在製品、修製品及各機檢段委託工作攤計結轉。 十七、編製作業支出明細表,修造費用明細表,工資、材料、間接費用分析表,完工及未完工成本分析,工作分析月報表等。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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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