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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廠辦事細則 第3條

本廠設下列各組、室、工場。 一、總務室。 二、工程組。 三、第一工場。 四、第二工場。 五、第三工場。 六、勞工安全衛生室。 七、會計室。 八、人事管理員。 各組、室、工場掌理事項,依據本局各機廠組織通則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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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