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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廠辦事細則
› 第8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廠辦事細則 第8條
第三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辦柴聯車、柴油客車、DHL 機車、PBK 電源行李車之發電機、起動馬達、蓄電池、各項電氣配件及線路、空調冷氣、車身內裝等維修及品管。 二、空調冷氣機、座椅整修等外包監造。 三、相關段送修品之維修。 四、維修用料之籌編及領用。 五、各級車輛檢修基準的訂定。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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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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