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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 第12條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12條
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租賃項目之標示、面積及範圍。 三、用途。 四、契約存續期間。 五、租金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六、稅捐及其他費用負擔。 七、雙方權利義務。 八、使用限制。 九、違約處理。 十、契約變更。 十一、終止契約之條款及契約終止後地上物之處理方式。 十二、管轄法院。 十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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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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