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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14條

經營機構得視業務需要提出作價計畫,會商航港局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陳轉行政院核准,將航港局經管之公有財產作價投資予經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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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