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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2條

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經管之公有財產,得以設定地上權、出租或作價投資之方式,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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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