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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港局得提前終止地上權契約: 一、經營機構未於規定繳納期限內繳清權利金,經三次催告未繳納者。 二、經營機構違反土地使用限制,經三次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三、經營機構積欠租金達半年,經三次催告未繳納者。 四、配合國家重大政策需要。 地上權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由經營機構向航港局申請續約,經航港局審核後,無前項得終止契約之情形,得辦理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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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