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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9條

經營機構設定地上權之土地轉租、委託經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之期限,不得逾航港局與經營機構簽訂之地上權契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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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