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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3條

經營機構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使用航港局經管土地時,其權利金及租金之繳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權利金按當年期全年營業收入之百分之一計收,每年收取一次,其中全年營業收入不含航港建設基金補助部分。 二、土地租金依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二計算,每年分二次收取。屬公共設施及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土地不計收土地租金。下列情形之土地,土地租金依當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計收。 (一)於經營機構成立前收取租金之租金率低於設定地上權土地租金率之土地。 (二)由業者出資填築新生地並約定新生地填築費用須折抵相關租金費用,於折抵期間之土地。 三、航港局對於前款收取土地租金得視下列情形調整租金費率,調整原因消滅後,應予調整回復,租金率之回復自次年度開始實施: (一)國內或國際之社會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航港局依法辦理用地撥用或徵收時,自核定辦理撥用或徵收之日起。 (三)航港局與經營機構,視港區發展狀況認定有檢討必要。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檢討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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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經營機構租賃建築改良物之年租金,依當期課稅現值之百分之十計收;土地改良物及動產之年租金,依帳…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經管之公有財產,得以設定地上權、出租或作價投資之方式,提供商港…第4條設定地上權應由航港局與經營機構協商後簽訂契約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雙方當事人。二、設定地…第5條經營機構以地上權為擔保設定抵押權時,應報經航港局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第6條地上權存續期間,經營機構因營運需要,將部分土地之地上權讓與他人時,應經航港局同意後,再由經營…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港局得提前終止地上權契約:一、經營機構未於規定繳納期限內繳清權利金,經三…第8條依前條終止地上權契約或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後,雙方未續予設定地上權時,經營機構應配合航港局辦理…第9條經營機構設定地上權之土地轉租、委託經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之期限,不得逾航港局…第10條航港局以公有財產出租經營機構使用時,其租賃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十年。但租用基地供建築房屋者不在…第11條經營機構租賃建築改良物之年租金,依當期課稅現值之百分之十計收;土地改良物及動產之年租金,依帳…第12條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雙方當事人。二、租賃項目之標示、面積及範圍。三、用途。四、契約…第13條經營機構承租之公有財產經航港局同意後得轉租或提供他人使用者,其期限不得逾航港局與經營機構簽訂…第14條經營機構得視業務需要提出作價計畫,會商航港局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陳轉行政院核准,將航港局經管…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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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