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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15條

退休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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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