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第6條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6條
郵電事業人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郵電事業人員已達第一項規定之年齡,仍堪任職者,服務機構得依業務需要,函報交通部核准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年。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予屆齡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