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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17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任職十年以上因傷病以致死亡。 郵電事業人員任職一年以上未滿十年因傷病以致死亡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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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