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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9條

第七條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傷病痊癒,身體健全,堪以勝任工作,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屬實者,得申請復用,並得由其原服務機構調查其傷病痊癒情形,通知復用。 前項准予復用人員,經發現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時,應予命令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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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