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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30條

依本條例核發之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由該郵電事業人員所屬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發給;該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發給,其上級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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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