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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21條

撫卹金或撫慰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撫卹金或一次撫慰金:於核准之日發給。 二、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自死亡之次月起,按月發給,最多以二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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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