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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27條

請領撫卹金或撫慰金,應填具撫卹金或撫慰金申請書,並附具死亡有關之證件及撫卹金或撫慰金受領印鑑,有繳驗其他證件之必要者,應附繳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構報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核准。 撫卹金或撫慰金領受人有數人時,得由各該領受人共同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中一人或二人為代表人,出據具領。 前二項申請書、委託書之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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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