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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5條

郵電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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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