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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25條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撫卹金或撫慰金領受權,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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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