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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32條

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權利,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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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