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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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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