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 第16條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6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區分不同階段,分別製作客觀、詳細之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紀錄,得以文字、測繪或影像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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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