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 第19條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9條

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應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確保發掘品質及出水水下文化資產之安全維護。 發掘出水作業前之準備,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擬定發掘出水作業計畫,包括水下文化資產包裝出水方式、現場緊急處理、出水後之運送、記錄等規劃。 二、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之材質、大小、作業時間久暫等,備妥相關合格、有效且適當之儀器設備、補給作業及臨時庫房。 三、劃定作業水域範圍。 四、劃定水下作業人員之責任分工及個別作業範圍。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