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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 四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作業及保存方式
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出水,應就個案依下列適合步驟為之: 一、決定發掘範圍及測量基點,並公告周知所有作業人員。 二、測量水下文化資產所在海床、水底或底土地形。 三、建立參考點。 四、視水下文化資產之大小及分布範圍,布建發掘探坑或方格網。 五、清理水下文化資產。有沙層或沉積物覆蓋者,應清理之,並依水下文化資產性質適度保留附著之生物、凝結物或沉積物。 六、依海床、水底及其底土地形、水下文化資產性質等情況,決定發掘方法及發掘工具,包括大範圍逐層發掘,及以探坑或方格系統進行小範圍分區逐層發掘。 七、發掘水下文化資產,並以適當設備移除挖掘期間所生不具所需資訊之沉積物。 八、測量、記錄發掘文物之三維量測坐標、埋沉深度,並標示序號,視情況分層分類收集。編號不得重複,編號後不得更改。 九、依水下文化資產材質採取緊急穩定或處理措施。 十、依水下文化資產之材質、大小、脆弱性及現場環境等,以適當材料或設備固定或包裝,使用適當設備或方式慢速送至水面船隻之適當保存設備儲存。有減壓之必要者,應於出水前減壓。 十一、後續現地發掘或保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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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作業及保存方式」的其他條文

第14條於進行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時,主管機關得通知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排除他種水域利用活動。第15條計畫主持人應確實依據計畫內容,監督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嚴守作業紀律,並管制潛水人員之作息、…第16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區分不同階段,分別製作客觀、詳細之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紀錄,得以文…第17條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技術與方法,以非破壞性為基本原則。考古發掘或遺物出水,應以研究及長期保存為…第18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之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提出報告。前項報告,應依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第19條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應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確保發掘品質及出水水下文化資產之安全維護。發掘…第21條發掘主持人應於事前設置離岸或陸上臨時庫房,並指定適當人員管理。鑽探、取樣之樣本或發掘出水之水…第22條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應於發掘結束一年內,將出水水下文化資產造具清冊及原始發掘紀錄報送主管機關…第23條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或出水保存,應以最低干預為原則,依其材質及狀態使用適當之科學設備、儀器或方…第24條主管機關應依現地保存方式之不同,分別建立定期監測制度,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暫時保護區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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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