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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7條

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技術與方法,以非破壞性為基本原則。考古發掘或遺物出水,應以研究及長期保存為目的,並儘可能以非破壞性之技術與方法為之。但有採取破壞性之技術與方法,並經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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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